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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法令限制之刊登商品

1. 一般食品

卫生福利部为了维护国人健康,保障消费者权益,有效执行法令对於食品广告或标示之管理极为严格且复杂。 刊登食品类商品时,请务必遵守《健康食品管理法》第6条规定∶「不得标示或广告为健康食品,以及不可标示或广告提供特殊营养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」,如有违反法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。

也请遵守《食品卫生管理法》第28条规定∶「禁止食品标示、宣传或广告夸张、易生误解或宣称医疗效能之情形」,如有违反法规,将处新台币四万元至四百万元之罚锾处分,并可能因违反情节重大遭勒令停业、歇业或废除食品业者之登录。

2. 窈窕、健胸食品

包含有机食品、健康食品,需请遵守【一般食品】刊登规则,还必须避免违反《消费者保护法》《公平交易法》

商品刊登的图文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令规定,不得使用宣称疗效、虚伪、夸大不实之文宣,食品相关的宣称词句,敬请您参考使用卫生署公告《食品标示宣传或广告词句涉及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之认定基准》

3. 药品、医疗器材、医疗服务相关用品

《药事法》《医疗法》规定,非领有药商或医疗机构证照者,不得批发、零售、输入及输出药品及医疗器材,亦不得为药物或医疗器材广告。 药品或医疗器材的详细资讯可至至卫生福利部《西药、医疗器材、含药化妆品许可证查询资料库》查询。

另,因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已公告开放『药商』得於邮购买卖通路贩售第一等级医疗器材,以及体脂计、保险套及卫生棉条等3项适合居家使用、非侵入性、非植入性、无须专业人员指使操作之第二等级医疗器材,请必须确实遵循《药商得於邮购买卖通路贩卖之医疗器材及应行登记事项》,才可刊登。

4. 旅馆业、零售业、餐饮业商品(服务)礼券

本服务限制刊登之项目考量已公告定型化契约中要求相关商品,应记载「发行人履约保证责任内容」资讯於礼券明显处。

现行《消费者保护法》第17条规定∶「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,公告规定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之事项」,例如下列商品∶

-旅馆业商品(服务)礼券∶住宿券、泡汤券...等。

-零售业等商品(服务)礼券∶百货礼券、提货券...等。

-餐饮业等商品(服务)礼券∶餐券。

请於商品说明描述或标示说明票券「发行人履约保证责任内容(以下简称履保内容)」记载状况,以符合法规规范,参考作法如下∶

-转贴「履保内容」资讯。

-说明「履保内容」记载状况,例如∶「本礼券已记载发行人履约保证资讯」。

-图片揭露「履保内容」内容,图片内容必须可明确辨识。

5. 化妆品

本服务限制刊登化妆品类商品,包含保养品、洗发乳、使用於皮肤之精油产品等,请参考卫生福利部公告的《化妆品相关法规与化妆品种类表》

【化妆品广告说明】

《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》第24条规定∶「化妆品广告应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」,如有违反法规,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下之罚锾处分,并可能因违反情节重大遭勒令停业、歇业或废止其有关营业或设厂之许可证照。

同法第24条规定∶「不得宣称医疗效能及夸大不实」,建议您可先参考卫生福利部公告之《一般化妆品用途范围及不适当标示词句》,如有违反法规,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下之罚锾处分,并可能因违反情节重大遭勒令停业、歇业或废止其有关营业或设厂之许可证照。 依卫生署解释,若只是单纯描述商品资讯,而未描述其成分或功效,将不会被认定为广告,则可以刊登,请参考并遵守以下刊登规则,以免违反法令∶

(1)一般化妆品(商品外包装上没有「卫署妆输字第×××××号」、「卫署妆制字第×××××号」)

※可以刊登的内容∶商品照片、品牌及品名(如∶「SKII青春露」)、容量、价格、有效日期、制造厂商名称。

※不可刊登的内容∶任何有关商品成分、用途、用法等涉及宣称效能或广告性质之资料;但如果有取得化妆品广告许可,则可以刊登经许可的广告内容,并请一并注明广告许可字号。 其他使用者意见、媒体采访报导或相关书刊资料。 U+2024使用前後的对比照片。

(2)含药化妆品(商品外包装上有「卫署妆输字第×××××号」、「卫署妆制字第×××××号」) 一般最常见的是美白、防晒、染发、烫发、止汗制臭及杀菌抗菌类商品。

※可以刊登的内容∶有刊登写出完整的「卫署妆输字」或「卫署妆制字」∶ 除了一般化妆品可以刊登的内容外,还可以刊登经卫生署核准的仿单(即中文说明书)内容,但您必须为授权代理商或经销商,否则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权。无刊登写出完整的「卫署妆输字」或「卫署妆制字」∶ 将视为一般化妆品管理,仅可以刊登商品照片、品牌及品名、容量、价格、有效日期、制造厂商名称。

※不可刊登的内容∶有刊登写出完整的「卫署妆输字」或「卫署妆制字」∶ 任何超出卫生署核准仿单(即中文说明书)内容。无刊登写出完整的「卫署妆输字」或「卫署妆制字」∶ 任何有关商品成分、用途、用法等涉及宣称效能或广告性质之资料;但如果有取得化妆品广告许可,则可以刊登经许可的广告内容,并请一并注明广告许可字号。其他使用者意见、媒体采访报导或相关书刊资料。使用前後的对比照片。

【其他规定说明】

《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》第15条规定∶「化妆品之制造,非经领有工厂登记者,不得为之」,故不可刊登贩售来路不明或DIY手工制作(自行萃取)或分装、改装之化妆品。 例如∶分装式的香水、精油,以及手工香皂、面膜、护手霜、护唇膏、精油…等,如有违反法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拼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之罚金;其妨害卫生之物品没收销毁之。

同法第6条规定∶「化妆品之标签或包装,应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之规定,分别刊载制造工厂的名称与地址、品名、许可证或核准字号、成分、用途、用法、重量或容量、批号或出厂日期、保存方法及期限」,如有违反法规,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下之罚锾;其妨害卫生之物品没收销毁之。

6. 经济部公告应施检验商品

本服务限制刊登之项目考量消费者可能对商品有安全上的疑虑。基於经济部全面施行《商品检验法》,为了维护买家权益,也为了避免您遭到主管机关的罚锾处分,请您在刊登商品前,务必确认若属於【经济部公告应施检验商品】,则需要具有检验合格标识。

由於应受检验的商品类目众多,包括婴幼儿用品、玩具、家电、资讯产品、照明灯具、消防器材等数大类,详细商品类目,请以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》公布为准。

另外,依《度量衡法》规定,刊登前请确认是否为《经济部公告应施检定度量衡器》,以及是否具有检定合格印证,包括各类磅秤、电子秤、电表、水表、噪音计等数大类,详细度量衡器种类,请以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》公布为准。

7.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

本服务依据《电信法》第49条规定∶「电信管制射频器材非经型式认证、审验合格,不得制造、输入、贩卖或公开陈列」,如有违反法规,将会被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罚锾处分。

为了避免违反法规而受罚,当您贩售相关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前,请先确认商品已经过型式认证、审验合格,才可刊登贩售。因此『大陆山寨机』并未经过我国主管机关《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(NCC)》型式认证、审验合格,所以是不可在网路上贩售。

8. 国际机票/旅游业务

本服务依据旅游业务《发展观光条例》第26条规定∶「经营旅行业者,应先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,并依法办妥公司登记後,领取旅行业执照,始得营业」。

如果您并非旅行业者,依据该条例第27条规定∶「不得刊登(经营)旅行业业务」,该条规定旅行业业务范围如下∶

(1)接受委托代售海、陆、空运输事业之客票或代旅客购买客票。

(2)接受旅客委托代办出、入国境及签证手续。

(3)招揽或接待观光旅客,并安排旅游、食宿及交通。

(4)设计旅程、安排导游人员或领队人员。

(5)提供旅游谘询服务。

(6)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与国内外观光旅客旅游有关之事项。

9. 车辆出租

本服务依据《公路法》、《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》,若非登记营运的运输业者,而从事车辆出租业务,或刊登出借私人自用车给他人,将违反法规,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,并勒令其停业,其非法营业之车辆牌照并得吊扣二个月至六个月,或吊销之。

10. 环境用药

本服务禁止刊登之环境卫生用药系指「环境卫生用杀虫剂、杀U+87CE剂、杀鼠剂、杀菌剂及其他防制有害环境卫生生物之药品」。如蚊香、电蚊香、液体电蚊香、喷雾杀虫剂、蟑螂药、蚂蚁药、老鼠药、环境卫生杀菌剂…等,以及U+8418丸、合成樟脑丸、对二氯苯...等防虫药剂。

《环境用药管理法》第32条规定∶「非持有环境用药许可证、环境用药贩卖业或病媒防治业许可执照者,不得为环境用药广告」。如果您为一般民众、个人或非上述业者,,请勿在网路刊登贩售,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广告,主管机关可依该法第48条规定,可处新台币六万元至三十万元之罚锾处分。

若您持有环境用药许可证、环境用药贩卖业或病媒防治业许可执照,则请刊登环境用药时,一并注明「厂商名称」及「环境用药许可证字号」、「环境用药贩卖业许可执照字号」或「病媒防治业许可执照字号」。

11. 玩具枪

本服务有条件限制刊登不具杀伤力之玩具枪,例如BB枪、漆弹枪等,但不得刊登道具枪及其他具有打击底火之枪枝,且不能刊登作为玩具枪子弹使用之小钢珠,以及提供玩具枪使用之子弹弹头。 但仍请注意,您在刊登玩具枪商品时,禁止使用具有误导性或夸大之文字描述,例如∶打鸟、防身武器、贯穿铁罐、暗杀利器...等,否则亦属违规。

12. 其他需领有执照或许可才能销售之物品

本服务限制刊登需领有执照或许可才能销售之物品,请您先取得执照或许可才得以刊登,若发现销售之物品需领有执照或许可才能刊登销售,将请您提出相关证明文件资料。